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強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強化精準治污。
哪些企業應被列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0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中任一種大氣污染物近三年內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的工業企業;
02
太陽能光伏玻璃行業企業,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纖維行業中以天然氣為燃料的規模以上企業;
03
陶瓷、耐火材料行業中以煤、石油焦、油、發生爐煤氣為燃料的企業;
04
陶瓷、耐火材料行業中以天然氣為燃料的規模以上企業;
05
工業涂裝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全部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水性、無溶劑、輻射固化、粉末等四類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06
包裝印刷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全部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篩選排放量限值,應當確保所篩選的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該行政區域排放源統計調查的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65%。
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為重點排污單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規定的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條件為“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上述規定不再符合重點排污單位篩選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相關要求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初步名錄,上傳至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信息平臺。
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過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信息平臺,提出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初步名錄的調整建議。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的調整建議,對本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初步名錄進行調整,并于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依法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