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檢查中發現一家企業無證排污,拒不整改。大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進行嚴厲查處,并移送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
今年8月,大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中山某淤坭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大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后續復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整改,大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案件移送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
近日,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各排污單位要引以為戒,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加強企業內部管理,
主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適用移送公安機關 實施行政拘留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
第七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適用移送公安機關 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本文轉載來源:VOCs前沿